武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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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地质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编制《武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市司法局领导,市司法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解读;
(三)市司法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工作总结;
(四)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信息数据;
(五)市司法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六)相关通知、公告、双公示信息及市司法局、各区司法局工作动态;
(七)市司法局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信息;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市司法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司法局编制了《武汉市司法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武汉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gztalu.com)公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市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武汉市司法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1.公开形式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gztalu.com)网上公开方式公开。
2.公开时限
市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公开范围
市司法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2.提出申请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武汉市司法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武汉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武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武汉市司法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武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务”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在线填写《武汉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
3.申请处理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司法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41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27-82658020 传真号码:027-82658134
邮政编码:430000
网 站:sfj.gztalu.com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机关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