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97245/2021-69501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5 | 
| 文 号 | 武司规〔202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印发《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武司规〔2021〕2号
各区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5日
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版)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违法依据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55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律师法》第47条 第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 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 第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5  |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律师法》第47条 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6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 第5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7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法》第48条 第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8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48条 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9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律师法》第48条 第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10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48条 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11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律师法》第50条 第1款第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12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法》第50条 第1款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13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律师法》第50条 第1款第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14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50条 第1款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15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律师法》第50条 第1款第5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16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法》第50条 第1款第6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17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 《律师法》第50条 第2款  |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责人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律师事务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负责人可以不予处罚。  | ||||
18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19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0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1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2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5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3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6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4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7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5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8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26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9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27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0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28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29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30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1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5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2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6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3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第17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34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5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6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7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38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5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39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6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40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7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41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8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2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9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3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 第1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 ||||
44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证法》第41条 第1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5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公证法》第41条 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多收取公证费不超过10%且依法退赔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6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 第3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7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 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8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法》第41条 第5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
49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公证法》第42条 第2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可以不予处罚。  | ||||
50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公证法》第42 第4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未影响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未影响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违法依据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55条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以上的,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律师法》第47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3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第2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4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5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47条第4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2件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或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超过2件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6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47条第5项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7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法》第48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8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48条第2项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较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9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律师法》第48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10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48条第4项  | 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11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  | 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对社会或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2  | 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  | 行贿数额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行贿数额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行贿数额超过10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3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4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4项  | 未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5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5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6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后诉讼、仲裁活动仍继续进行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7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7项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8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8项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19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9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20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21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2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且在90天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3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4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5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6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7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7项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8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8项  | 对本所律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本律师事务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对本所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29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0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2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1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2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4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3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5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4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6项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5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7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6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8项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7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9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8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0项  | 使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使委托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39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1项  | 压制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0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2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1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3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2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4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3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5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4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6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5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7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6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8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47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9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8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20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49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0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2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1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2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4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3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5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4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6项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5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7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6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8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7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9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8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0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9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1项  | 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60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证法》第四41条第1项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三万元以上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1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2项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30%不超过50%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50%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2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3项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且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3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4项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4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5项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或造成错证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5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4项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八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6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5项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且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积极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或者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八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违法依据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55条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以上的,有减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律师法》第47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第2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律师法》第47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47条第4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2件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或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超过2件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47条第5项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法》第48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8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48条第2项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较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9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律师法》第48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10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48条第4项  | 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11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  | 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社会或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  | 行贿数额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行贿数额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贿数额超过10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4项  | 未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5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后诉讼、仲裁活动仍继续进行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7项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8项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9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51条第1款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21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且在90天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7项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8项  | 对本所律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  | 
对本律师事务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本所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0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2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1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2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4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3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5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4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6项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7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8项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7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9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8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0项  | 使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使委托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39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1项  | 压制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0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2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1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3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2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4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3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5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4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6项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5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7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6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8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7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9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8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20项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9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0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2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1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2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4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3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5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6项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5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7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8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9项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8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0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59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1项  | 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1项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三万元以上的,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1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2项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30%不超过50%的,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50%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2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3项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且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3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4项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4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5项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或造成错证的,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5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4项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66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5项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且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积极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或者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0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