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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20370号建议的答复

        2022-06-16 17:55 武汉市司法局
        索 引 号 010897245/2022-23735 分  类 司法;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6-16
        文  号 武司办【2022】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一、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申报条件的相关工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只要满足上述业主表决条件,即符合加装电梯业主征询意见环节的申报条件。

        2021年4月,《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集中修改了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其中,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作如下修改:“将“三、增设电梯的申报及审查(一)开展可行性分析”中的“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修改为“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通过调整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申报条件,避免实践中因一楼某人一家不同意,而使加装电梯悬而未决。

        目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在制定阶段,其申报电梯的业主表决部分也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高空抛物惩治的相关工作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随机性大,不可预测,难以防控的特点,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力配合,在提高全体公民自律意识、法治意识的同时,完善硬件建设,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我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一是组织社区民警指导全市物业公司通过张贴海报、发宣传单、开展社区活动、入户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二是对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及时教育训诫,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结合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对居民确有需要,经小区业委会同意,指导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易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部位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一方面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威慑高空抛物行为。

        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结合职责,指导督促物业企业配合相关部门、街道和社区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指导物业企业利用小区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广播、微信群等媒介,广泛宣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高空抛物危害性等相关常识,增强业主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二是督促物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发挥小区监控设施效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导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对劝导无效的,主动向辖区街道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交由其依法处理。

        三、关于完善我市《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管理意见》的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小区地下停车位分两种性质:一是依法配建的人防“平战结合”的地下停车位,二是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这两种地下停车位的定价权由投资者或产权所有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今年,我市正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位租售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登记的指导意见》,从车位的销售、出租、服务、不动产交易登记管理以及价格制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目前,该文件已完成初稿拟定,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鄂价工服〔2016〕151号、武发改价格〔2017〕51号文件规定,五大类政府定价停车场为:(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地处某些旅游热点地段,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所,由开发商或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市人大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程序是先由市人大法制委根据有关建议和本市的实际需要,经过调研论证,提出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草案,待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再开展后续起草审议工作。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的确定,由市人大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和社会组织,对立法项目选题进行立项论证,并统筹考虑立改废释和法规立项的现实需求、立法时机、立法效果等因素。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相关内容若被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依职责做好对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的相关工作。

        另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位租售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登记的指导意见》等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有关的文件,如起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我局将按程序依职责做好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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