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10492号提案的回复
索 引 号 | 010897245/2021-58632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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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12 |
文 号 | 武司办〔2021〕1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2011年6月,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武办发〔2011〕22号)和市综治委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大调办字〔2011〕1号)文件要求,会同市卫健部门开展了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全市各区医调委均实现了场所、机构、规章制度、报酬、标识“五有”及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目前,全市设立有12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1个行业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注:武汉经开区),共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41名,聘请医疗领域专家127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基本能满足当前调委会的工作需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均得到同级财政保障。
2020年全年,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医疗纠纷497件;2021年一季度共调处医疗纠纷117件。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机制
1.全市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充分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2010年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武司〔2010〕55号),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2011年3月份,市综治委和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大调办字〔2011〕1号),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建设的标准和步骤。
3.2019年5月,《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获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武汉成为首个就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会城市,《条例》的出台使全市医疗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三) 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工作水平
1.注重宣传,提升医调委社会认知度。为了让更多的医院和患者知晓医调委的工作性质,从而更好更多的化解医疗纠纷,服务于医患双方,医调委在市、区司法局指导下,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一是医调委在各自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公示栏,公示了医调委会的地址、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二是主动和医疗机构联系,在医疗机构内,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主建立医疗纠纷调解联络员制度,适时动态掌握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纠纷情况。
2.借力支持,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合力。医疗纠纷调解和其它纠纷调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往往很复杂,还会涉及大量的医疗专业问题,医调委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难度较大。为了更多地调解医患纠纷,各区医调委通过《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多方借力,化被动为主动。一是借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他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优势协助进行沟通协调;二是借力患者辖区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利用他们多年形成的群众关系和群众威望出面做患者工作;三是借力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库,由各大医院医师与部分专精医疗诉讼的律师构成,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清除调解中的医疗专业障碍。
3.预防先行,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发生。预防工作是医疗纠纷的根本性工作,医调委始终把做好医疗纠纷发生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一是对于在调解中发现的属于医疗机构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帮助其进行反思并举一反三,尽量减少类似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二是对于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和问题,医调委作专题研究,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对医疗机构进行专题预防讲座;三是医调委走访医疗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对于容易诱发医疗纠纷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薄弱环节及时指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应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四)加强工作推进,提升工作效能
当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在自查整改阶段积极开门纳谏、广开言路,认真梳理、分析和制定各项整改措施。现已印发《武汉市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所工作三年行动(2019—2021)的收官方案》,将全面检视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所工作情况,这其中也包括各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力求以安保维稳工作为主线,以问题导向即整即改为重点,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通过区、街道、社区三级自查,区级横向互查,市级全面督查;以及全动员、大起底、精细化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全面摸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底数,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依法规范组织建设,强化责任担当,主动融入当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职能作用。
二、医疗行业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湖北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武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全市维护正常医疗机构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大对“医闹”等涉医分发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持续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2018年6月,我市被国家9部委评为“2013—2017年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表现突出地区”。市公安局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部门由治安分局调整到内保支队,同时增派了力量,有3名专职干警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并指派1名副支队长作为专职领导,并督导各区公安分局内保大队,加强与各区卫生健康局、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合作,切实加强了对全市医疗机构内保工作的指导,大力推进医疗机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指导医院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探头等。今年以来,市卫健委相关处室多次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召开碰头会,研究医院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医疗纠纷以及可能发生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和危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进行早期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积极推进安检系统建设进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推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短板若干措施》通知(鄂政办发〔2021〕21号)和省厅工作部署,市公安局内保部门会同省、市卫健部门,拟先期在部分医院开展安检示范建设,后续全面推行安检系统建设,设置安检门、安检机、手持金属探测仪,配备安检人员,识别通过人员是否随身携带危险制品,建立完善安检制度。
(四)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部署,到2015年底,我市10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70%以上社会办医院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通过实际运行,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润滑剂”和“稳定剂”作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医患矛盾,为和谐的医疗环境贡献了力量。目前,市卫健委正联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我市医疗市场上存在的医疗责任保险进行清理整顿,改良保险产品,改进理赔流程,改善服务质量,使医疗责任保险能够更好地为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服务。
(五)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水平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是医疗服务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市卫健委从制定规则、绩效考评、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出发,开展了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行动,每年组织两次医疗服务医疗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并与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挂钩,着力提高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全市开展“双评议”工作后,医疗服务工作列为重点参评行业,每半月进行一次情况通报,要求各医疗单位在开展医疗服务的时候,要切实以患者为中心,狠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18项医疗核心制度,力争做好患者满意,全市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水平得到显着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卫健、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以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把握医疗纠纷易激化、专业性强的特点,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讲究方式方法,用法用心用情化解,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始发状态,坚持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坚决防止发生矛盾激化影响稳定和个人极端事件,坚决防止舆情炒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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