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复决[2022]第58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复决[2022]第580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自然资规信答字第[20220393-1]号)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自然资规信答字第[20220393-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2万元。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载明:“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你提交的关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获取、保存的武汉某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在复制给你,详见附件”。被申请人所公开的武规地字[2009]1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图号为133,134号,但其仅提供一张图,且图上档案章存在涂改等情况,不合法。另外,某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载明,武汉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武规地[2012]016号。被申请人公开错误信息,欺骗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精神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获取、保存的武汉某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作出了《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2009年4月,根据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WCX-2007-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该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核发了武汉某大厦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用地证所示图号“133,134号”为项目用地所在地形图图号,并非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范围图有2张。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档案章涂改情况,系上述证件归档过程中,工作人员笔误将归档日期写错涂改,并不影响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所述的武汉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武规地字[2012]016号,经核实,2011年底,为加快建设,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地块以土地出资方式过户到其全资子公司武汉某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江国用(2012)004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武汉某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对该地块进行主体更名,经被申请人研究,同意对该地块主体更名,相关指标保持不变,并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2012]016号)。因此,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获取、保存的武汉某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验收文件”,被申请人于当天收到上述申请表,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三项政府信息分别由所属用地规划处、公开办、执法支队进行流转处理。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获取、保存的武汉某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公开,并将复制件予以提供,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收到上述《答复书》后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作出了涉案《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自然资规信答字第[20220393-2]号)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自然资规信答字第[20220393-3]号),分别就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作出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登记表》;
2.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邮寄送达单据;
3.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2012]016号)及附件;
4.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武规地字[2009]1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 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期间未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2日之间共有10个工作日,4个休息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获取、保存的武汉某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并将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材料一并复制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答复内容合法。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公开的武规地字[2009]1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图号为133,134号,但其仅提供一张图,不合法的观点,被申请人核发了武汉某大厦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用地证所示图号“133,134号”为项目用地所在地形图图号,并非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范围图有2张。关于申请人认为武汉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武规地[2012]016号,被申请人公开错误信息的观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提及了“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因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地块以土地出资方式过户到其全资子公司武汉某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武汉某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于2012年对该地块主体更名,相关指标保持不变,后又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2012]016号),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公开了颁发给武汉王家墩某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2009]143号)并无不当。
另外,关于申请人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自然资规信答字第[20220393-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9日
附件: